闫X寻衅滋事滋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开公(刑)行罚决字【2018】86号
索  引  号: GKjkq-2020-001292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5-2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市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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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开公(刑)行罚决字〔2018〕86号

违法行为人闫X,男,21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地山东省枣庄市,无业。

    现查明:2018年5月2日23时许,闫X在德阳市金江街殴打其女友李XX,又于2018年5月3日0时40分许在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二段工农派出所门口敲打损毁街道旁展板,并将赶来制止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打伤。以上事实有闫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检查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闫X在处罚前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折抵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期限已全部折抵,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gonganfe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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