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邱**,男,36岁,户籍所在地德阳市广汉市,现住德阳市广汉市,无业。
现查明:2018年5月21日14时许,邱**在德阳市旌阳区香山巷一居民点内注射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邱**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邱**于2003年4月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6年8月因为吸毒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以上事实有邱**的陈述和申辩、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龙泉山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投送至德阳市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