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索  引  号: 5106001-2024-00047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2-2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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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四川省制造强省战略和德阳市工业强市战略要求,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科学性,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统筹指导、重点扶持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巡察巡视问题整改和十大营商环境整治行动任务要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推进产业招商

(一)持续优化产业布局。立足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机械装备、材料化工、食品饮料、数字经济“3+1”主导产业,发展壮大机器人、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培育新一代通信技术、大算力等未来产业。按照“一区一主业、一业一特色”总体要求,突出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以优化延伸产业链为重点,积极引进符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项目,全年新引进主导产业占比不低于80%,构建错位互补、各具特色、集聚成链的发展格局,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制造强市。

(二)鼓励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以存量倍增和增量突破为主线的工业强市战略,对新引进“3+1”主导产业和“两新”产业项目,项目承接地可结合产业类别和投资强度,按照该项目当年实际固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受益地财政参照其地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大小,可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三)主动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有序转移,重点引进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的绿色低碳产业和企业。对新引进的市外搬迁落户德阳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承接地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出及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情况,给予搬迁补助。企业搬迁后货物物流成本增加的部分,可给予物流补贴。

(四)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和权益保护,积极为外商来德开展投资活动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在德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加大投资力度,对新引进外资鼓励类项目、外商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接地可按年度FDI到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创新招商工作方式

(五)推广基金招商。支持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鼓励基金机构协助开展招商,着力提升基金赋能专业化招商能力。按照“一项目一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共同设立专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专项基金规模的50%,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专项基金实缴份额的2%,基金收益分配按市场化原则确定,超额收益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约定比例分配。

(六)强化科技招商。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依托德阳大学科技园汇聚创新资源,强化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大力引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人才等,推动科技链产业链融合发展。做好招引项目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对新引进企业和新增投资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现行市级人才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七)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招商。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强与投资机构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支持各地积极开展中介招商、驻点招商、以商招商,建立健全市场化招商网络。对为我市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建成达产的,项目承接地可视项目综合质量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三、强化招商政策保障

(八)引导集约用地。对新建、改建三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和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租用、购买市域内标准厂房、办公用房,达到协议约定贡献的,项目承接地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给予资金支持。允许具有试验、验证、生产环节的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且通过项目承接地认定的前提下,在非住宅性楼宇中注册落户。

(九)降低项目信贷成本。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和财政贴息奖补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对新引进并取得辖内银行机构贷款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承接地可根据项目当年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LPR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扶持,已取得中央、省、市贴息的不再重复计算。

(十)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尽量连片集中规划和供应工业用地,确保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的一定比例用于新设、增资产业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各地依法依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和开展节能技改等方式腾出能耗空间,统筹产业项目用能需求。指导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帮助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争取电力交易优惠政策支持。支持各地根据招商引资需求,合理规划、建设高品质学校、医院、住房宿舍等配套设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承接地可根据其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给予用电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土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助力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投产。

(十一)科学制定招商优惠政策。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主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多给政策少给钱、多搞投资少搞补贴“两多两少”原则,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依规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具体支持政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法,以股权投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给予引导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可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四、优化招商工作机制

(十二)严把项目评估准入。项目承接地承担项目研判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形成项目考察报告。在洽谈签约前,实行项目部门联合预审制度,加强对在谈项目行业地位、技术水平、投资强度、项目效益、环境保护、安全风险、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性较强的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研判评审。重大产业项目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未经事前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十三)严守重大项目初审工作规则。落实德阳市重大项目初审工作机制等系列管理项目配套办法,对单体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用地100亩及以上的招商引资意向投资项目,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初审。未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通过的项目不得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不得纳入招商引资成果统计。

(十四)规范招商引资投资协议。项目承接地按照合同规范标准,明确投资协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政策支持方式和兑现条件、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等内容,做到必备条款齐备、表述清晰明确、逻辑严密准确。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应充分体现投资绩效和责权对等原则,与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固定资产投资、亩均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不得突破自身承载能力,不得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

(十五)遵守招商引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市、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及时提交审议,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未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和审议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签订并盖印公章的招商引资正式投资协议及时向市经外局报备,作为招商引资成果统计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招商引资履约监管。建立完善项目履约监管机制,厘清项目建设前、建设中、投产后各环节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跟踪督促双方履约践诺。项目承接地不得以政府换届、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合同,确因法定事由不能兑现和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无特殊原因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失信企业,及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建立完善签约项目清退机制,对经认定无法继续履约的项目,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及时终止。建立完善项目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掌握项目到位资金、建设进度、投入产出等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分析评价和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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